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何判定“黑白”

2021-09-23閱讀:1305發(fā)布:世界人居來源:中國建設新聞網

在工程建設領域,同一個工程項目卻簽訂兩個甚至多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現象并不少見,這種現象被稱之為簽訂“黑白合同”。那么,當遭遇“黑白合同”時,工程項目的工期、工程款結算、工人權益等問題如何考量?在司法實踐中,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質,明確其處理原則,正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穩(wěn)定建筑市場、保護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黑白合同”如何界定

近年來,“黑白合同”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都可能出現,導致了工程款層層拖欠、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工人權益受到損害等不良后果,也帶來了工程款如何核算、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矛盾糾紛。面對工程建設領域數量龐大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怎樣界定“黑白合同”,又如何區(qū)分“黑合同”與“白合同”呢?

律師介紹說,盡管“黑白合同”的簽訂時間、形式及內容多種多樣,但其判斷標準非常簡單,就是“黑白合同”主客體相同而內容不同。也就是說,“黑白合同”都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就同一標的物所簽訂的合同,但是合同約定的責權利不同,如價款存在明顯差額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異。

“白合同”是進行登記、備案并公示,但沒有實際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白合同”,一般是按照主管部門要求,辦理正常手續(xù)使用,以免在工程完工后無法辦理產權證;“黑合同”是沒有進行登記、備案及公示,但實際履行的合同,“黑合同”的存在往往伴有虛假的招投標行為。

在此,律師特別強調,判定“黑白合同”的關鍵在于明確另行簽訂的合同對“白合同”是否存在實質性的違反或背離,即財產和行為的損害性,如果僅僅是對“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修改或補充,則不應被視為“黑合同”。

“黑白合同”引發(fā)糾紛

簽訂“黑白合同”后,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會約定“白合同”僅為在相關管理部門備案使用,一切雙方權利義務均以私下簽訂的“黑合同”為準。

如在法院公開的某個案例中,A公司計劃投資建設辦公樓、車間、倉庫3項工程。A公司對辦公樓工程進行招標,6家公司參與投標后,中標公司悔標。此時,因對工程款報價過高而未能中標的T公司表示愿意降低報價承接該工程,A公司遂將該工程發(fā)包給T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為了節(jié)省成本,A公司將車間工程也一并發(fā)包T公司施工,并簽訂車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在A公司將倉庫工程發(fā)包給H公司建設施工之后,A公司又與T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內容包括辦公樓、車間、倉庫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的《工程清單》中,辦公樓和車間工程價款分別比之前簽訂的辦公樓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和車間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價款高出100萬元。A公司將這份工程內容包括辦公樓、車間、倉庫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3項工程的招投標文件一并報當地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以辦理有關建設手續(xù)。

后因工程款結算問題,雙方發(fā)生糾紛,T公司以工程內容包括辦公樓、車間和倉庫3項的備案合同為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據此支付辦公樓和車間工程施工的工程款。

A公司則主張,備案合同僅僅是為了備案以取得施工許可證而簽訂的,其內容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以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車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黑白合同”以誰為準

民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就是體現合同自愿原則,盡可能地讓合同有效,以鼓勵當事人進行交易,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最終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明確規(guī)定了意思自治原則。曾經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多數情況下,“黑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因此,遇到“黑白合同”糾紛時,應當以“黑合同”為糾紛解決依據。

但是,有一個原則不能被忽視,就是“黑白合同”的簽訂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范。而且,如果是在雙方博弈力量不均衡條件下簽訂的“黑合同”,其意思的真實、自由也有待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里的中標合同即為“白合同”,另行簽訂的合同是指“黑合同”。

依據該條規(guī)定,“黑合同”與“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昂诤贤钡暮炗嗊`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自然不能作為結算根據。

與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fā)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fā)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上述規(guī)定均體現了相同的立法思路,以“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隱含的前提是“白合同”即中標合同應當有效,因為只有有效合同才能直接作為結算根據。

但是需要注意,以上闡述均適用于招標投標項目,而對于議標或直接發(fā)包的項目則不普遍適用。而且,判定“白合同”有效的前提應該是中標有效,因為只有中標有效,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的“白合同”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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